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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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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贵州商会章程(修正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宁波市贵州商会,英文名称 GuiZhou Chamber Of Commerce,NingBbo。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宁波的贵州籍人士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等自愿组成的民间社团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的独立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交流、协作、服务”,即团结贵州在甬各类企业界人士,使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互通有无、资源共享、共同提升、协作发展,为黔甬两地发展做出贡献。

  本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合法开展各项活动。充分发挥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桥梁和助手作用,构建会员与政府联系的平台。增进甬黔两地经贸往来和技术交流,促进横向经济合作。引导会员企业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树立良好的贵州籍企业形象。努力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提升素质和会员企业做大做强。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宁波市海曙区宇达路8号宁波节能环保科创园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会员行为,引导会员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提升商会和在甬贵州籍经营单位的形象。

  (二)推动会员参与宁波与贵州两地的经贸合作与技术交流活动,促进两地经济合作交流,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搭建平台,组织考察、培训交流。为会员提供投资项目洽谈、技术人才对接及信息与法律咨询等服务,增强会员的发展能力;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络与合作,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依法反映会员合理诉求。

  (四)承办宁波与贵州两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委托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贵州人在甬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审核通过后接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四)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优惠待遇;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各种有效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会员自愿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会员如果半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本会将书面或短信通知提醒,若通知后两个月内仍不缴纳会费或仍不参加本会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本会任期和年度的工作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重大变更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会议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审查批准。商会微信群是会员活动的官方网络平台,由秘书处进行日常管理。每月1号为会长开放日(逢节假日、休息日顺延),由会长和秘书长主持,主要听取会员对商会工作的建议、意见和临时性重要信息,沟通汇报商会相关工作的落实和进程情况。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事由可申请经批准延长一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5人、副会长6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理事若干人。理事会在任期内实行目标责任制,对完不成年度目标任务或者不作为的商会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进行投票罢免。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秘书长、副会长,调整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

  (七)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及负责人的任免,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查本会财务预算和决算;

  (九)接受监事会监督;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热爱商会工作,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有奉献精神;

  (二)在甬贵州籍工商界人士中有较高知名度,在本业务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力,在会员中有较大的影响;

  (三)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愿意对商会作贡献;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未受过故意犯罪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组成。履行: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三)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

  (四)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及负责人的任免,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审查本会财务预算和决算;

  (六)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研究、讨论、决定和部署商会重大事项;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和工作计划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吸收团体会员;

  (五)提名任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交会长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议决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人选,交会长会议或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

  本会设立由三人组成的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本会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及其会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开支,只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和宁波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调拨。不准任何个人以本会名义为会员提供经济及法律担保。

  第三十五条 本会正式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和业务指导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宁波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16 年9 月 24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宁波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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